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第4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