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3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與其空間經審驗合格,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始得使用。但非屬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