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網路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由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系統經營者設置及維護。
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前項電信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終止或供裝方式異動時,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得要求原服務提供者移除所設置之電信設備,原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