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第16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6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所有電信設備,除本會公告之簡易電信設備外,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或交由電器承裝業者施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