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9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說明者,應以棄權論。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說明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接續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