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3條 本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