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職人員罷免案,得適用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一、立法委員。
二、直轄市議員。
三、直轄市長。
四、縣(市)議員。
五、縣(市)長。
前項所稱電子連署系統,係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建置,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
本辦法所稱之憑證,係指自然人憑證。
本辦法所稱之電磁紀錄,係指由電子連署系統產製附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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