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
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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