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