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1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六、未依序編號。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