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國科會對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
國發會對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查,應就個案計畫及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
前二項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