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 第20條國發會、國科會對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
- 第21條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
- 第22條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 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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