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概算之審核 第20條 國發會、國科會對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國發會對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查,應就個案計畫及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前二項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