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召集人應安排本法第五條之申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