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0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審議會視個案所需,於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