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5條 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召集人應安排本法第五條之申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