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14條 法規: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4條 輔導會、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津貼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辦訓單位或就業機構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