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13條 法規: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3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津貼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