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8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