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