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本法所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包括下列地區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一、野生動物保護區。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國…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變更時,亦同。前項整體海…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 第10條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二、海域巡防、犯…
- 第11條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水…
- 第12條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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