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 第12條 法規:海洋保育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相關 第二章 海洋保護區 第12條 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三、從事探礦或採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