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保育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相關 第二章 海洋保護區 第11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水產養殖。二、採捕海洋生物。三、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四、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五、從事探礦或採礦。從事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行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者,免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