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保育有重大影響。
三、經載明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
四、其他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