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7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團體或人民意見及公聽會紀錄,提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前項公告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