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5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應會商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現場勘查,並作成紀錄。前項情形,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部分,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