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有關機關、法人或團體建議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潛在點,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內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應答復評估情形。前項評估認有劃定海洋庇護區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擬具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