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基準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或稀有性自然資源。
二、對物種之生活史階段具特殊重要性。
三、遭受威脅、瀕危或衰退物種之重要棲地。
四、具易受損性、相對脆弱性、敏感性或復原緩慢之特性。
五、具相對高生物多樣性、生物生產力。
六、保持相對自然原始之特性。
七、已具成熟之碳匯功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