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三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