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