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 第10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 第11條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2條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三、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第13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4條監事職權如下: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
- 第16條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
- 第17條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18條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
- 第19條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或其三親等…
- 第20條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
- 第21條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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