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3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