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審議會委員;已聘(派)者,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團體之指派任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迴避之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委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