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本會得補聘(派)之。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