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匯款金額,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三萬元,每月累計匯款金額不得…
- 第13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外籍移…
- 第14條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外籍移工匯兌機…
- 第15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二、營業許可證登載事項之變更。三、合作境外…
- 第16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揭示下列重要資訊: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 第17條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
- 第18條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
- 第1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辦理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籍移工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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