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12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匯款金額,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三萬元,每月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