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8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38條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