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
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