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4條
第34條
第3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