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1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