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0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