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條 非公務機關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營運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內部權責單位核定或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