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