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第16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還本會。本會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契約約定時間或本會要求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