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第13條 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核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前項登錄完成證書,應包括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料、登錄字號、登錄日期、登錄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第一項登錄完成證書有效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由主管機關依載具之種類別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