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