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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條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身分文件。三、太空載具型態安…
- 第11條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 第12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
- 第13條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核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前項登錄完成證書,應包括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
- 第14條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第四條成立之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予提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條第…
- 第15條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之資訊,主管機關得予公開或供查詢,登錄資訊有異動時,亦同。但涉及登錄人營業秘密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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