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2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本法第四條之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國家發射場域時,指該受委託之專責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