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3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二章 發射場域之選址、土地取得及設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一、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之計畫。二、國家發射場域位址之評估。三、國家發射場域之候選場址。四、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五、其他與選址相關之工作。前項審查會議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