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 第13條 法規:太空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第13條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二、涉及國家安全。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