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 第10條 法規:太空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第10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